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幹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 | 2018-11-07標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號:法釋〔2018〕11號
頒布日期:2018-06-27 執行日期:2018-07-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3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爲依法公正及時審理國際商事案件,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服務和保障“一帶一路”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
第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且標的額爲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二)高級人民法院對其所管轄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認爲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並獲准許的;
(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申請仲裁保全、申請撤銷或者執行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國際商事法庭審理的其他國際商事案件。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四)産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第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少數意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載明。
第六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選擇適用法律的,應當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當事人提供;
(二)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三)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提供;
(四)由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提供;
(五)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
(六)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提供;
(七)由該國駐我國使館提供;
(八)其他合理途徑。
通過上述途徑提供的域外法律資料以及專家意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庭上出示,並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九条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系英文且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譯件。
第十条 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國際商事法庭支持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台,選擇其認爲適宜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第十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第十三条 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撤銷或者執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國際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規定的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均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第十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其他诉讼服务平台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便利,并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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